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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╱本報記者張耀懋】2013.10.25 02:32 pm

混充米、混充油...,混充做假的程度令人瞠目結舌、甚至咬牙切齒;不過,由已出爐的檢驗報告,都驗不出有危害人體的有害物質時,這些黑心手法已脫離食品安全,而應視為黑心字號牟取龐大利益的經濟犯罪。

業者既高明地規避較高刑責的有害物質產生,行政、立法部門卻拚命地在食品衛生管理法中,研究「健康危害」或「有健康危害之虞」危險犯論辯時,根本就無助於入這類狡詐奸商於罪,因為這可能是一個擾亂民生大宗物資交易秩序的經濟型犯罪,而非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犯罪。在產品中既找不到有害物質,強以食安議題論罪,在某種程度上,真不知業者會因而入罪或脫罪了。

其實這樣的經濟犯罪,在刑法的「妨害農工商罪」中已有處罰,只是農業時代的法條,最重刑度也只有一年有期徒刑,跟不上工業時代這麼大規模生產的民生詐欺案件。若相關部門有心重罰遏阻這類大規模的經濟犯罪,提高這法條的刑度,跟上時代進步,或者比照相關經濟犯罪刑罰的特色,依犯罪金額遞增刑度,都是正本清源的方式。

另外,在塑化劑事件後,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的第一項第七款的攙偽與假冒,當時就是為「打假」而來,犯不著在食品安全上做文章,徒讓高明的黑心業者兔脫。

 

若認為業者惡行不可恕,現行詐欺罪最高刑期五年,採一罪一罰,只要證明有受害人,集合幾張發票,黑心業者絕對吃不消。一些國家對付這類大規模犯行的罪犯,就常集合眾多受害者惡性重大的詐欺,本就該以他的欺詐心重懲。




全文網址: 看問題/食安惡性詐欺 經濟犯重懲 | 食安把關補破網 | 國內要聞 | 聯合新聞網 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S3/8251656.shtml?ch=rss_focus#ixzz2iip6TIC1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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